电动自行车相关政策一览

  • 发布时间:2022-04-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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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动自行车相关政策一览


《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》明确,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:具有脚踏骑行能力;具有电驱动或电助动功能;电驱动行驶时,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/h;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;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;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。电动自行车的软硬件均应当具有防篡改设计,防止擅自改装或改动最高车速、功率、电压、脚踏骑行能力。


《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》明确,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、疏散走道、楼梯间、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。违反上述规定的,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。拒不改正的,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,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。


《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》规定,没有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北京市销售、登记上牌和上路行驶。


《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》明确,电动自行车应当登记,所有人应持有关证明,到当地县级以上公安交管部门办理非机动车登记,领取车辆登记证和号牌,方可上路行驶。


《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》规定,禁止电动车在楼道充电,违者最高罚5万元。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均应佩戴安全头盔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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