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
- 发布时间:2015-03-0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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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令
第28号
《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》已经
教育部部长 周 济
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
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
第一章 总 则
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将下列单位(部位)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(部位):
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
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,妥善处置火灾隐患,无法当场处置的,应当立即报告。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、通知人员疏散、及时扑救。
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
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:
第六章灭火、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
第七章 消防经费
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、挪用消防经费。
第八章 奖 惩
第九章 附 则
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依据本规定,结合本校实际,制定本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。
高等学校以外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,参照本规定执行。
上一条: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