山东科技大学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办法
- 发布时间:2019-08-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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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维护正常的校园秩序,保证学校各类大型活动安全、有序进行,确保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本办法中的“大型活动”,是指在校园内举办的本单位内部人员参加且300人以上、校内若干单位人员参加且200人以上、校外若干单位参加且100人以上的各种集会、报告、展览、庆典以及文化、体育、商贸、人才交流等活动。
二、举办大型活动必须坚持有利于学校和谐校园建设,有利于学校教学、科研工作,有利于安定团结,有利于师生身心健康等原则,禁止举办违背法律、法规和四项基本原则以及各种不文明、不健康的活动。举办大型活动须经学校或有关部门批准。
三、大型活动组织者应在举办活动3日前将“大型活动申报表”(见附表)报保卫处备案。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定期举办的周末舞会、影视播放等活动,审批部门应于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,将“大型活动申报表”及本学期定期举办大型娱乐活动计划、固定活动场所设施条件、有关安全防范措施等报保卫处备案。
四、保卫处负责对主办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措施和方案进行审核、检查和业务指导。全校性大型活动和有重要来宾出席的活动,安全保卫工作由保卫处统一组织实施。
五、按照“谁主办,谁负责”的原则,主办单位应根据活动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,明确安全工作负责人;主办单位要向参加活动的人员宣传有关安全注意事项;主办单位要加强对电源、火源的控制,预防火灾;主办单位要加强对各种设备、物品的管理,防止破坏、丢失或被盗。
六、活动承办单位有责任协助主办单位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工作,保证活动场所各种设备的安全运行。
七、主办单位应安排必要数量的工作人员维护场内外秩序,控制进入活动场所人员数量,做好出入通道的安全疏导工作。对妨碍和扰乱秩序的行为,工作人员应予以劝阻、制止,对不服从管理且情节恶劣的,报保卫处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。必要时,保卫处可派出人员协助维持秩序。
八、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,应讲究文明礼貌,自觉遵守公共道德,遵守主办单位和活动场所的有关规定,听从工作人员的疏导和管理;严禁故意拥挤、起哄、吵闹、打架斗殴等扰乱场内外秩序的行为;严禁携带危险品进入活动场所。
九、在活动中出现严重混乱或恶性事故的情况下,学校或有关部门可责令活动中止。
十、违反本办法,造成严重后果的,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办单位负责人的责任。
十一、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。
十二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